成都市温江区光华新城幼儿园 章程

来源:发表时间:2022-01-30

 

成都市温江区光华新城幼儿园章程

第一节   

第一条  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建立幼儿园自主管理、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《章程》。

第二条  幼儿园名称:成都市温江区光华新城幼儿园

幼儿园地址:成都市温江区鸣远路266号 

幼儿园性质:全民所有制幼儿园

第三条  本幼儿园接受温江区教育局的领导,并对其负责。

第四条  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:全面贯彻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,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环境,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教育,帮助幼儿健康、全面、和谐地发展,成为一所现代化、高品质的幼儿园。

第五条  幼儿园招收符合规定的学龄前幼儿,对其进行保教结合的教育。

第二节 管理体制

第六条  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。园长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,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,对内依法全权管理幼儿园事务,对外代表幼儿园。

园长有如下权利:

(一)办园决策权。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、发规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园的办园方向作出决策。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,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。

(二)人事管理权。可以制定、组织实施园规,按照实际需要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园内的人员结构和教职工的聘任,对人员进行奖惩。

(三)保教工作管理权。园长有权对本园的保育、教育工作进行改革实验,以不断提高保教质量。

(四)财经权。幼儿园实行“统一领导、统一管理”的财务管理制度。园长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,多方筹集资金,努力改善办园条件;有权合理支配和使用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、基建投资和自筹的资金。

第七条  园长要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,全面促进幼儿园发展。

(二)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。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,共同促进幼儿园发展。

(三)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。不断改善教师待遇,提高教师专业素养。

(四)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。不断更新教育理念,推进保教工作改革创新,促进保教质量稳步提高。

(五)不断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。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、建筑设计要求和教、玩具目录改善和充实办园条件,合理使用、充分发挥现有园舍、设备的效益,使园舍与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。

(六)加强安全工作管理。任职期间,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,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。

(七)坚持民主集中管理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,共同促进幼儿园发展。

(八)强化清正廉洁。处处带头为人师表,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。

第八条  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,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,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:

(一)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、政、工、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,协调、检查、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。

(二)参与研究讨论幼儿园重大决策。幼儿园发展规划,学期工作计划,重大改革方案,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、政策、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,参与决策。

(三)加强对幼儿园干部、教师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

第九条  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、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。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使职权,其中主要职权包括:

(一)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审议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、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、考核办法、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,由幼儿园颁布施行。

(三)讨论教职工待遇管理原则和方法,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。

(四)评议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。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幼儿园领导干部的制度,可以进行表扬、批评,必要时可以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、晋升或处分、免职,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。

第十条  幼儿园建立园内教职工、幼儿家长申诉制度,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(领导小组或委员会)。

第十一条  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任制。

幼儿园按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,定岗、定编、定人、定责、定工作量。

教职工由幼儿园聘任。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,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。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园内安排别的工作。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,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予以辞退。

专职人员实行评聘分开,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,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,低职高聘者可以在园内享有相应待遇。

第十二条  幼儿园实行园内结构工资制。

工资中,国拨工资部分,除低职高聘人员外,一般应聘人员,经考核只要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工作任务,国拨工资均不变动。其他工资实行浮动制度。

医疗报销遵照政府或上级有关办法办理。

第十三条  幼儿园实行岗位责任制。

在上级主管部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,幼儿园设立各工作岗位,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度、岗位考核制度、岗位奖惩制度等,确定各岗位工作范围、任务等。

第十四条  幼儿园内设机构: 幼儿园设园长一名、副园长二名、中层干部四名,副园长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行政等方面的工作。

幼儿园依照工作性质和专业分工不同,设立职能中心校务管理中心、信息技术中心、儿童发展中心、教师发展中心、课程与改革中心,贯彻指挥决策,从各方面创造和改善幼儿生活、活动和教育所需的环境条件,负责卫生保健服务工作、教育教学业务指导。

幼儿园的基层行政单位是班级或班组。在园长或业务园长的领导下,担当保育和教育幼儿的责任。

第十五条  幼儿园本着奖优罚懒、优质优酬、多劳多得的原则,制定的一般管理制度包括: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、教职工考核制度、教职工聘任制、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等。

第三节 教育教学管理

第十六条  幼儿园的任务是: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对幼儿实施体、智、德、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。

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、学习提供便利条件。

第十七条  

幼儿园的办园理念:淘出灵性  玩出品质

幼儿园的办园目标:淘儿童天性  品童年百味

幼儿发展目标:具有“人情味、情趣味、探究味、游戏味、汗水味”的五味儿童

教师发展目标:慧思慧育慧发现——“三”教师

第十八条  幼儿园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,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。

幼儿园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,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、卫生习惯;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;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。

第十九条  幼儿园的招生、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。

第二十条  幼儿园使用通用的普通话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。

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,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、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建立卫生保健制度,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,严禁使用有毒、有害物质制作教具、玩具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、传染病流行时,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,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,应当采取措施,排除险情,防止事故发生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坚持以幼儿发展为中心,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,开展教学研究,更新教育观念,改进教学方法,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提高教学质量。

(一)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,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。

(二)加强教改教研工作。引进教改成果,推广本园教改经验。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给予奖励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加强教学日常管理,加强班级建设,提高班组长、任教老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,增强全员育人意识,培养良好班风、园风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建立健全班、园两级家长委员会,支持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,幼儿园为龙头,幼儿园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区教育三结合的教育工作网络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按照有关加强常规教学管理,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,认真抓好各环节教学管理。

第二十九条  建立教育教学开放日制度。

第三十条  幼儿园、班组长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幼儿和幼儿家长工作,防止幼儿流失。任何人不得歧视发展较慢、或有残疾的幼儿,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幼儿。

第四节 总务管理

第三十一条  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,为教育科研服务、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,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益原则。

第三十二条  幼儿园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,多渠道筹措为辅。幼儿园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,申请经费支持。

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坚持艰苦奋斗,勤俭办学,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。搞好经费的预算、执行和决算,坚持统筹计划、保证重点、照顾一般、严格把关的原则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建立健全财务制度。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,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,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幼儿园按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、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。

第三十六条  切实加强校产管理、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。幼儿园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。

第五节 教师、职员和学生

第三十七条  幼儿园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
第三十八条  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,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。保障教师(含离退休教师)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,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,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。

第四十条  幼儿园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。幼儿园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。幼儿园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。

第四十一条  幼儿园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,酬金由幼儿园自筹,聘期按合同执行。

第四十二条  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幼儿园《奖惩条例》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
第四十三条  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根据幼儿园《奖惩条例》予以处罚;对违反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的教职工,报请教育局处理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、《教育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人员,报司法机关处理。

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述。

第四十四条  凡进入园的幼儿,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档案,健全档案管理制度。

第四十五条  幼儿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,家长应履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
第四十六条  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,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。

第六节 附则

第四十七条  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报温江区教育局批准。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,并报温江区教育局批准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章程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温江区光华新城幼儿园。

第四十九条  幼儿园依据章程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幼儿园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,一律以本章程为准。

第五十条  本章程如与新的国家法律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一律以新的法律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

第五十一条  本章程由温江区光华新城幼儿园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12月修订